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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滋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余欢:“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存在放任付某醉驾的犯罪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借车这一行为,他们两人属于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者,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对大众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带来了危害。考虑到他们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实际后果相当,在本案中不应区分主从犯,最终对他们判处一样的刑罚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两被告人始终对此没有任何异议。”
LDSports乐动体育在这起因为醉驾而引发交通事故中,醉驾肇事者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。而摩托车车主并未饮酒,也没有驾驶摩托车,但也被检察机关同样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?
2024年11月13日,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判决作出后,二被告人表示服判。现在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我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作出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法官介绍,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,但日常生活中,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,常见情形有:
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文婕:“在他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,仍要求其驾车接送自己的行为,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。”
松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余欢:“经法庭调查审理,我们认为,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,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。那么对于没有饮酒也没有驾驶机动车的刘某来说,他在明知付某饮酒的情况下,仍将车辆交由付某行驶。对付某实施危险驾驶这一犯罪行为,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。因此我们最终认定刘某也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。”
法官提醒,借车需谨慎,车主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,要考虑对方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,否则将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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